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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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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张检一部刑诉〔〕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1月1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月13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苏EH****小型轿车,经张家港市杨舍镇农鹿路、东七公路、东电大道,行驶至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小区弄堂内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陆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mg/ml。

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年3月17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兰兰

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其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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