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推广运营求职招聘QQ群 http://liangssw.com/shishang/20005.html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张检一部刑诉〔〕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大学本科,自由职业,住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年2月20日因*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年10月1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曹恒,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高某某(另案处理)系男女朋友关系。年间,为帮助高某某解决其前夫杨某某的债务困扰,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经预谋,在无实际借款且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由高某某伪造1张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债权人”王某某借款4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由被告人陈某某冒用“债权人”王某某的名义,通过提交民事诉状、借条等材料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高某某、杨某某偿还债务,同时还冒用王某某亲属的名义将该亲属的房产提供用于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年8月23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某亲属的房产作出查封裁定,并于年11月9日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委托律师代理“原告”一方出庭应诉,“被告”一方由高某某前夫杨某某出庭应诉,高某某未到庭。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委托律师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同年11月20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诉讼文书、开庭笔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董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站阳
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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