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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29 18:43:00

自年《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第38号)(简称:38号文)发布以来,地方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不知不觉就走了10年之久了。十年过去了,部分地方交易场所经过清理整顿后已经逐步走上规范化、常态化发展道路,也仍有一些交易场所存在不规范发展的行为。本文将对年地方交易场所涉诉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剖析部分交易场所中仍存在的主要的违规违法行为,争取为地方交易场所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依据与建议。

笔者团队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库为依据,输入“交易所、非法期货、”等关键词,并经进一步筛选,共检索到裁判案例件,其中共有份判决书、27份裁定书、2份通知书。以下,笔者团队将从宏观到具体案例与大家一起分享,过去的,地方交易场所究竟存在哪些争议。

一、大数据报告情况

(一)涉诉数量以及地域分析

根据上面图一的图表,从案件时间分布来看,自年至年地方交易所涉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是在年数量开始骤减,为何在年地方交易所涉诉案件量会大幅下降呢?笔者团队分析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是随着清理整顿工作的收尾,各地监管均在加强,大部分交易所至今仍处于停业整顿状态,小部分恢复展业的交易场所也开始谨慎开展业务。第二是受年疫情的影响,交易者的维权成本和风险均加大,维权案件相对少,此外也存在由于疫情原因,部分法院审理期限延长等情况,导致年的判决相对减少。第三也有可能是年的相关判决还未开始对外公布,目前仍有一些案例还未上网。第四是部分交易所采用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裁决书未公开所以无法获知其涉诉信息。所以,年以来交易所涉诉案件数量减少。

从地域分布来看,此次检索的年地方交易场所涉诉案件数量最多的地域是山东、广东、江苏、浙江、黑龙江等东部沿海城市。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可能有:一是交易所数量的原因,东部沿海地区交易所数量相对较多,诉讼案件自然相对也较多。二是东部沿海地区法律观念较中西部地区普及,所以东部沿海地区交易商法律维权意识较中西部地区交易商强。

(二)审理程序分析

经检索,在地方交易场所涉及的件诉讼案件中,一审程序共计86件,占比56%;二审程序共计67件,占比43%;再审程序共计1件,占比1%。

(三)涉诉案由分析

根据上述数据,目前年交易所涉诉案件中,主要是刑事案由和民事案由,其中刑事案由有8件,占5%,而民事案由高达95%。

1、民事案由分析

根据以上数据可知,其中民事案件占据年地方交易所涉诉案件的95%。其中,对其进一步分类,由图五可知,民事案由中期货交易纠纷5件、侵权责任纠纷3件、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1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件,合同纠纷件。

其中,合同纠纷是交易者维权的主要案由,同时,根据图六可知,有58%的一审案件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笔者团队认为,这也体现出随着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37号文)、《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号文)颁布以后,交易者因亏损而起诉的理由在逐渐发生转变,法院审理的案由也从各地不一到逐渐趋同。此外,随着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颁布,根据九民纪要第30条第二款,以及九民纪要第31条,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在地方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将被认定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进而导致合同无效,交易场所须承担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交易者更多选择以合同无效为由起诉,法院开始对交易所的交易模式予以认定。

经典案例

蔡春华、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上诉人曾于年以合同纠纷为由,认为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现货之名组织非法期货交易、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该非法期货交易,向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乐余支行所在地的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年2月19日立案后,审查认为案件实为非法期货纠纷,作出()苏民初号裁定,裁定案件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在裁定书中明确该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之后案件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移送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9月1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于年9月20日作出()辽02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驳回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为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为,.83元,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或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乐余支行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上诉人认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事实认识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没有期货交易资质,并非期货交易所,蔡春华与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乐余支行之间的纠纷并非期货交易纠纷。

蔡春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法院认为:案件的管辖问题涉及交易的性质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本案交易的性质为合同纠纷,并非属于非法期货交易。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没有期货交易资质,并非期货交易所,蔡春华与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乐余支行之间的纠纷并非期货交易纠纷。且依据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对本案所涉法律关系的陈述,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本案并非期货交易纠纷,而应为合同纠纷。

第二,蔡春华通过提交身份证等资料,在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客户端进行开户,并在该交易系统内与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注册的会员江西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一对一谈判,约定了双向买卖的具体货物,并一对一签订了《客户协议书》,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

第三,《客户协议》中明确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xx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甲(会员)、乙(蔡春华)就交易中心现货及现货电子交易业务的相关事项达成共识,并自愿签订本协议。《客户协议》中还规定了实物交割等现货交易的内容,又根据大中政发27号文件《关于xx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的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从事的交易属于现货交易非期货交易。

判决:

一审:裁定驳回蔡春华的起诉。蔡春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刑事案由分析

根据图七,在年8件刑事案件中,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是主要案由。交易场所涉刑事案件主要是基于非法经营罪或者诈骗罪,分别占38%和50%,以诈骗罪起诉占多数。

根据图八,63%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同时判处非法经营罪,判决诈骗罪案件共占25%,其中还有25%的案件以诈骗罪起诉但最终判处非法经营罪。如被起诉诈骗罪,辩护律师在辩护时也倾向于向非法经营罪方向辩护。此外,还有被判处帮助网络信息活动罪的案件占12%。

经典案例

向适、冉晨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年3月,被告人向适、冉晨在东莞市工商局虎门分局注册成立了东莞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该公司实际由向适全额出资,法人代表人为冉晨,办公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向适是xx科技实际控股人及老板,负责公司的全盘运作、财务管理及与各网络期货平台的对接等工作;冉晨是业务经理,负责招聘、管理销售人员及市场工作。xx公司共招募30余名业务员进行培训,通过在婚恋网站、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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