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江苏法制报」
本报讯(通讯员叶玉)在劳动者寻找工作过程中遭遇招聘岗位被任意取消的情况,是否能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用人单位补偿劳动者元。
某贸易公司通过网络发布招聘信息,陈某通过招聘信息联系到该贸易公司行政人员张某。张某确认该照片信息有效后要求陈某发送个人简历,并通知陈某面试时间。陈某参加面试后,张某告知陈某其应聘的岗位需要进行复试。3月23日,张某与陈某联系,告知其4月12日正式上班;陈某反复与张某确认信息是否有误,张某明确告知陈某4月12日正式报到上班。3月26日,张某联系陈某,告知其公司取消招聘岗位,4月12日无须上班。陈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贸易公司3月23日通知陈某4月12日上班,明确表示录用陈某,并告知陈某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上述行为足以使陈某产生某贸易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某贸易公司在明确录用陈某后,于3月26日突然通知陈某岗位取消、决定不再录用,由此给陈某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缔约过失责任。综合考虑陈某前后的就业状态、通知变化的间隔等因素,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某贸易公司补偿吴某元。-0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