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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21 18:33:00

预防作用。

有效制度修复要素之一:查明深层制度缺陷作为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标准的两大维度之一,有效制度修复的关键在于查明导致犯罪发生的制度管控漏洞,并进行针对性的制度修复,为有效合规计划的体系性建设奠定制度基础。经营和管理制度表征着企业的思想和行为,除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具体实施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因素以外,查明真正归属于单位本身的犯罪原因需要深入挖掘制度层面的缺陷和漏洞。这些根植于商业模式和管理方式的犯罪诱因如果仍然得到保留,即便合规计划的要素再完备、合规管理的成效再显著,违法违规行为依然会不断发生,再次构成犯罪只是时间问题。因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首要任务就是完成有效制度修复,涉案企业应当首先查明制度缺陷和管控漏洞,再进行制度修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试点经验表明,企业为说服检察机关启动合规监督考察程序,在进入审查起诉程序之后一般会立即开展合规自查,识别导致犯罪发生的制度缺陷和管控漏洞,并提交合规自查报告。在合规考察程序中,检察机关和合规监管人还会继续从事犯罪原因查明工作,既可以督导涉案企业深入开展这种具有合规内部调查性质的自查活动,也可以亲自进行阅卷、走访和研判,从笼统模糊的“公司管理不善”走向具体的专项管控漏洞查明,确保深层制度缺陷得到揭露。最高检发布的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更加生动细致地体现了何谓“深层制度缺陷”:上海J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的涉案企业在合同审核、财务审批、采购销售等具体环节存在管理漏洞;张家港S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的涉案企业采购程序不规范,对供货商资质和货品来源审查不严,单据留存不全;山东沂南县Y公司串通投标案的涉案企业存在缺乏招投标管理制度,内部审批不严,账簿登记不实,工资发放不规范等特定制度问题;随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的涉案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等专门问题;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企业的制度缺陷在于过关价格申报和税款缴纳管理。至此,查明制度缺陷和管控漏洞的基本标准已渐明朗。首先,制度缺陷通过犯罪发生原因分析得以揭示,但绝不同于犯罪事实的重复描述。污染环境罪的私设暗管排放废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无真实货物交易虚开发票、串通投标罪的暗箱操作统一控制报价等案件事实,都不属于涉案企业制度上的缺陷。其次,制度缺陷必须是深入公司治理层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漏洞,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法律意识淡薄、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不完善等指征不明的表述不能满足犯罪原因查明的准确性要求。最后,实践中涉案企业常见的制度缺陷和管控漏洞有:(1)商业模式存在违法基因,部分商业模块甚至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如直销、互联网金融、数据爬取等商业行为本身,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风险,很容易构成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2)市场营销管理缺陷,企业鼓励或者默许员工通过支付回扣和业务返点等方式拓展市场,以及销售人员按照销售额提成的薪酬制度,极易滋生商业贿赂犯罪风险;(3)生产管理失范,企业在生产链前段缺乏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生产链后端未建立污染物处理及排放措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和污染环境等犯罪;(4)财务管理模式存在漏洞,财务审批和财务审计制度流于形式,原始凭证审核、账簿信息记录、关键涉税节点把关不严,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等犯罪得不到有效防控;(5)合同管控存在缺陷,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不力,导致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发生,合同履行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缺失,致使利用未实际执行的虚假合同掩盖的非法经营、商业贿赂、挪用资金等犯罪无法被及时发现;(6)第三方管理真空,供货商、经销商、代理商等第三方商业伙伴的营业资质、经营方式、货品来源、销售渠道审查不严格,企业成为第三方违法犯罪的共犯,或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7)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董事会的督导职能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未激活,代议制的公司组织方式和决策机制无法有效运转,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一言堂”,权力配置和人事结构失衡,导致合同、财务、生产、营销等各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深层制度缺陷的查明不仅是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标准之一,还是合规监管人监督评估和检察机关审查验收的重要标准。制度缺陷查明要素的审查关键在于识别管控漏洞的准确性和深度。一是审查涉案企业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对商业模式的违法性判断和认识。如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企业,应当对商业模式中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的情节具有充分认知。二是审查涉案企业依据业务流程回溯查找管理漏洞的准确性。涉案企业在商业模式违法性判断的基础上查找业务、财务、法务管理流程中存在的公司治理漏洞,如根据财务总监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应当锁定财务审批管理制度缺陷。三是审查涉案企业依据公司治理结构发现权力配置问题的深度。在商业模式的违法缺陷和公司治理的管控漏洞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公司权力配置的不合理之处,如公司经营和管理权集中于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职业经理人等个别强权人物,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失活,才是最终导致犯罪发生的深层原因。一旦这种独裁式的权力配置结构无法得到根本改变,任何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管控流程的完善都将成为流于形式的纸面工程。有效制度修复要素之二:针对性制度修复查明制度缺陷和管控漏洞之后,涉案企业的结构性缺陷和深层致罪因素得到揭示。其后的针对性制度修复工作一般包括两种方式,对于各项瑕疵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应当逐一进行补正和修复,这是有效制度修复的犯罪预防面向;对于不再有改造和修复价值的违法业务模式和病态组织结构应当立即终止、关闭、解散、辞退,这既是犯罪预防的现实需要,也体现了有效制度修复的制裁面向。具体而言,首先,涉案企业应消除瑕疵商业模式中的高风险致罪因素。例如,将主要盈利方式从收取入会费改为实际销售产品的利润,将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的金融业务方式改为严格区分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的资产管理业务,将数据采集方式从爬取改为基于“告知—同意”的授权获取等等,并对整改后的商业模式进行合规审查,出具合规评估报告。其次,涉案企业应针对合同、财务、第三方等特定环节的管理漏洞建立针对性管控制度。例如,规范市场营销管理,取消回扣和返点等商业贿赂性质的市场推广方式,处理商业贿赂违规责任人,视违法情节将其调岗、降级、降薪、开除、移交司法机关等;建立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管理、污染物排放管理,必要时将污染物处置外包给专业机构,并在整改完成后委托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研究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严格财务治理,完善财务和审计内部控制体系,加强票据凭证和财务账簿管理,聘请税务师进行税收筹划,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完善全流程合同审核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订立和执行的全过程都能得到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建立连通业务、法务、财务等部门的合同审批流程和管理平台;强化第三方管理,在采购、销售、咨询、代理、招投标等环节全面建立针对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和退出机制,并建立定期资质审核、黑白名单等管理制度。再次,涉案企业应激活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正常运转是有效合规计划的公司制度基础,合规制度给公司权力带来的最重大变化是董事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发挥督导职能,并通过组建下属委员会进行授权和放权,以解决权力集中于股东会,公司治理中的两权分立不足、组织化水平低下的问题。因此,针对公司权力配置失衡的问题,涉案企业治理结构的首要修复工作是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具有完整的公司经营决策权,并强化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防止大股东和总经理擅权独断损害公司利益。此外,涉案企业还应当注重监事会建设,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制约职能,建立完善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层的监督机制,以及对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缺陷和管控漏洞的监督检查制度。最后,涉案企业应主动切割不具有修复价值的商业模式和组织成员。一方面,并非所有带病经营方式都有合规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并非所有企业都有修复瑕疵商业模式并保持平稳经营的能力。一般而言,主营业务模式的修复价值较高,尤其是对于主营业务单一的小微涉案企业,带病商业模式的合规改造关系到企业存续问题。但对于难以完成去犯罪构成要件处理,或者合法化经营后难以创造稳定利润的主营业务模式,则应当立即停止,涉案企业需要转换赛道、开发新的合法业务领域,并证明能够凭借新的商业模式持续经营获利。而对于存在重大违法隐患的非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业务的部分板块,原则上应当从涉案企业中剥离,除非能够提供令人信服的改造方案。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因帮助客户设计并实施未经登记的欺诈性避税方案而涉嫌欺诈和税务犯罪,与美国司法部达成的暂缓起诉协议就要求终止该公司的所有对私税务业务,这种制裁性的涉罪业务剥离,值得借鉴。另一方面,对于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涉案企业也应当视其违法情节作出处分决定,至少应解除主管责任人员的经营管理权限,必要时甚至要求更换整个管理层成员。鉴于我国试点中暴露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保护有余而制裁不足的问题,提升违法商业模式和责任人员的制裁力度显得十分紧迫且必要。在合规监管人和检察机关的审查标准方面,制度修复的审查要点在于修复措施的针对性和彻底性。首先,审查涉案企业改造后商业模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针对完成合规改造的商业模式,一方面审查其合法合规情况,着重审查商业模式合规评估报告,确保合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另一方面审查该商业模式的可行性,涉案企业在采取新的商业模式之后要能够平稳运营盈利,因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重操旧业的概率大幅度降低。其次,审查涉案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和完备性。针对涉案企业存在的管理漏洞,着重审查整改过程中进行针对性制度建设的情况,相关的财务、合同、生产、市场推广、发展第三方商业伙伴的管理流程应当得到完备的建立,具有专门的规章制度和审批监督流程加以规范。再次,审查涉案企业公司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重点审查涉案企业经过治理结构改造后,对负有责任的大股东的股权稀释、将实际控制企业的强权责任人剔除出管理层、激活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有效运转等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代议制权力运行模式的情况,以及审查公司作出战略、业务、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决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最后,审查涉案企业剥离违法商业模式和处理违规责任人的果断性和严厉性。其中审查违法商业模式的剥离情况,重在涉案企业是否及时终止不具有修复价值的非主营业务;审查涉案企业针对违法违规责任人的处理情况,重点在于是否剥夺责任人再次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能力,审查企业将责任人降级降薪、调离工作岗位、予以解聘和开除、移交司法机关等具体惩戒动作。

四、涉案企业有效合规计划的全过程标准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进使“合规计划”的概念和要素普及开来,试点案件的合规整改和监督考察工作也许会忽视针对性制度修复的若干要求,却几乎都会将有效合规计划的打造作为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的基本标准。以合规政策体系、合规组织体系、合规程序体系为蓝本,合规文件、合规风险评估、合规培训、合规举报、合规奖惩等制度要素已经深入人心,这无疑是本次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就。但是,当前的涉案企业有效合规计划建设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在分析和解决这些关键问题的基础上,有效合规计划的作用原理能够得到充分揭示,涉案企业有效合规计划的基本标准也得以进一步完善。涉案企业有效合规计划的作用原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合规激励性质决定了涉案企业只有打造有效合规计划、建立合规治理体系,才能获得合规从宽的案件处理优惠。合规计划有效性标准的合理确定与严格把握成为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改革实践中涉案企业建立的合规计划究竟有效与否,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监管人又能否对合规计划有效性作出专业的评估,仍然是不无疑问的。首先,涉案企业合规考察不合格的案例极其少见。在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近千件涉企业合规案件中,虽然最高检没有披露具体数据,但从公开报道的案例情况来看,涉案企业几乎都能通过合规考察,而极少出现合规考察认定为不合格的案例。随州某矿业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作为考察不合格的典型案例引起最高检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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