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房
装修公司电话就“应接不暇”
刚提车
保险公司电话就“轮番轰炸”
到底是谁泄露了我的电话号码?
刚买了新房,钥匙还没拿到,各种装修公司的电话就来了,而且,还能准确的报出你的门牌号。
这样的经历,很多人都遭遇过。
是谁泄露了我们的个人信息?法律上对这种违法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我给你讲几个案例吧!
案情简述
王女士买了钟意的新房
正值兴头上
家具品牌、户型设计
推介电话接二连三
有时一天30多个
令她不堪其扰
更为震惊和可怕的是,购房者姓名、电话、楼盘位置、单元房号、房屋面积等情况对方了如指掌。王女士想想后怕遂报警,售楼处“内鬼”渐出水面。检察机关以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利用房地产公司工作便利,非法窃取业主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4.6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
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5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无独有偶
南通某房地产公司
也出现了泄露业主信息的“内鬼”
张某是南通某房地产公司的销售员,大学文化。年12月至案发,张某向赵某(另案处理)出售含有业主姓名、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多条,非法获利2元;提供给杨某含有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房号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多条;提供给蔡某公民个人信息1多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发现张某有作案嫌疑,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蔡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来源:天津高法、张家港普法、平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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