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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7 2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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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第二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在江苏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训秋讲话,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费高云致辞;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副检察长孙谦、杨春雷,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江苏省政协副主席、省法学会会长周继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宫鸣,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冯键等出席会议;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作“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司法改革理论”报告。

会议表彰了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集体,与会代表围绕“检察制度现代化”“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检察实践的创新和发展”“检察改革的深化和发展”四个主题展开研讨。

就如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新发展阶段检察理论建设,张军强调了身处“变局”之中检察工作的四个必须:检察理论研究必须跟上、适应进而走向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深刻把握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必须准确把握检察理论研究重点,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拓宽思路、创新方法,提升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水平。

张军认为,检察理论研究存在的差距,根本还是认识问题、观念问题,没有认清检察理论研究肩负的责任,没有认清理论滞后与实践创新之间的脱节,是更深层、更实质的“跟不上”“不适应”,问题表现在面上,根子在思想、头脑里。怎样理解“应运而生”,做到持续、深化发展?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去总结、阐释、论证。

张军要求,检察理论研究要深刻把握政治性、人民性、系统性。政治性体现在对别有用心者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检察制度、鼓吹西方“宪政民主”“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敏于辨识其本质、要害所在,旗帜鲜明抵制、有力有效批驳,坚决维护理论研究领域意识形态安全;人民性体现在要把以人民为中心贯穿检察工作包括检察理论研究全过程;系统性体现在要跳出检察看检察,要深入思考和研究,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在国家治理大格局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检察工作、检察制度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不能孤立地、局部地看问题,不仅“四大检察”之间要融通,而且应当立足司法,与行政执法乃至整个法治建设相融通。

张军强调,检察理论研究体现的是检察“软实力”。各级检察机关要走开放式研究道路、凝聚研究合力,要“建好群”“用好网”“办好刊”“走出去”“请进来”;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研究特色;要坚持研究与办案相融合;要坚持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加强组织领导。要善于激发检察人的研究热情,善于发现、培养专门人才、专门力量,善于调动系统内外的研究资源,挖掘检察理论研究的巨大潜力。

检察制度现代化

在这个单元研讨中,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杨迎泽、宫鸣、贾宇、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董桂文围绕“我国检察制度近现代之演进”“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国家治理效能研究”“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之理论与实践”和“‘案-件比’质量指标研究”四个主题先后发言,杨春雷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和万春作了精彩点评,认为发言观点见解独到、有的还要进一步深化研究。

卞建林认为,检察机关从诞生之始,便具有社会公益代表的性质,但不能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性质等同或混同。如何科学界分清末变法中国近代检察制度创立与具有红色基因的人民检察制度的诞生发展,是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在法治轨道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重要的是构建和完善国家监督体系,其中检察机关承担的法律监督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

万春认为,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这点没有问题。“我们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体现了公众共同利益,但是不能反过来说,公共利益只有检察机关来代表。首先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我们国家检察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这里就要研究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应该起到兜底和补足的作用,行政机关怠于履责的时候,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职、促进公共利益的保护。在论证检察机关维护公益性质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公益代表机关不仅只有检察机关。建议做进一步深化的论证,公益诉讼不能因为我们是公益代表就包打一切”,万春如是表示。

对于“案-件比”,万春也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案-件比”跳出就案件说案件、就程序说程序的视角,将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结合起来,体现了人民情怀,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表现。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案-件比”比较高,抓了一下迅速下降,有的省份从全国靠后一跃成为全国前几,这就要提醒,不能因为抓“案-件比”提高了效率而影响案件质量。

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在这个单元的研讨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刘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围绕“检察机关在指控证明犯罪中的主导责任研究”“检察机关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证研究”“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研究”“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研究”四个主题先后发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熊秋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作为该单元点评人发表了自己的精彩观点。

关于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证明中的主导责任,熊秋红表示,“检察官在刑事证明中承担主导责任,我认为没有异议。但在命题时要明确前提,这个说法建立在审判中心论的前提下,采取的是狭义的证明说。未来研究上要展开更加系统的类型化的分析。比如从证明对象来看,包括实体法事实的证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和证据法事实的证明;从案件类型来看,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明是不一样的,进行类型化分析之后,检察机关如何切实承担好主导责任的问题会更加清晰。”

讲到精准监督,熊秋红建议不仅要明确精准监督的内涵,也要研究它的外延。内涵是指精准监督相对于过去的粗放式监督,究竟在哪些方面要有突破、要有提升;外延是问题的覆盖面有多大,监督的范围、重点、类型、方式、程序、效力怎么样;落实到监督的效果上,如何使监督者的认识和判断被监督者认同、接受,这是精准监督取得良好效果所面临的最为尖锐的挑战。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张相军点评中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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