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爷爷赠与孙子的学区房能不能要回?请看案例
1、基本案情:
张某购买一套学区房,与妻子陈某居住。
年9月,孙子小张进入小学读书。
年8月,张某夫妇与儿子儿媳签订合同,买受人为小张,成交价为10元,将房过户给小张。
但产权证仍由张某持有,房屋也由张某与陈某继续居住。
年陈某住院,老夫妇与儿子发生矛盾,儿子自行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
2、张某起诉
陈某死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其名下。
张某称将房屋过户给孙子系为其入学所需,而儿子认为是自愿赠与。
法院认为,双方虽对房屋过户真实原因有异议,但均认为签订合同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意,
房屋买卖成交价10元,非正常房屋买卖价款,故应认定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过户时小张已入读对应学校,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为入学暂时过户,故认定为赠与。
3、法院判决
江苏无锡中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小张所有。
张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案例启示
12月3日,江苏无锡中院通报了这起爷爷将房屋过户给孙子后起诉收回的案件。
为人父母者,爱之深,虑之远。房产作为家庭的重要资产,
父母在向子女赠与房产或为子女购房出资时,该赠与或出资行为性质的认定不仅涉及父母、子辈夫妻两代人的财产利益,
更关乎父母与子辈之间的亲情是否融洽、子辈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稳定和谐等感情权益。
因此,父母在向子女赠与房产或为子女购房出资时,
应结合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方案,以尽最大可能实现父母向子女赠与房产或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最终目的,
同时维护父母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及家庭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