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的共同管理和控制关系不因上述股权转让发生变化。因此,本次境外股权转让不构成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亦不导致实际控制人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变化,本次境外股权转让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显然,双汇想淡化高盛的减持行为,但多位接受本报采访的专家、律师认为,高盛的减持行为,特别是没有公告的减持行为已经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甚至涉及到“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小珂认为,高盛与鼎晖实际上就是双汇发展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但两者并不是一致行动人,在两者股权变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应该给予披露。周爱文律师表示,年报披露是上市公司重大事件之一,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变动是年报中必须事实披露的一项,不能因为对上市公司没有影响而不进行披露。严格来讲,没有披露高盛的减持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特聘委员杨兆全与周爱文律师的看法一致:“在2007年和2008年的年报中不如实披露大股东减持的信息,属于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该依法进行查处。应对公司进行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除警告外,要处以3万到30万元的罚款。据最新消息:河南证监局已关注双汇涉嫌“瞒报”高盛减持事件。高盛出让双汇控股权始末如果不是看了双汇发展公布的《关于2007年年度报告和2008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恐怕大家都无法想象高盛间接持有的双汇发展股份比例已经从31%骤降至约7.72%左右。那么,高盛在双汇集团的持股又是如何在人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减少的呢?而双汇的实际控制人又究竟是谁呢?回顾历史,高盛和鼎晖共同发起设立了罗特克斯有限公司(下称:“罗特克斯有),并分别持有51%和49%的股份。2006年4月,高盛和鼎晖通过罗特克斯收购双汇集团100%股权,从而间接持股双汇发展35.71%股权。2006年5月,罗特克斯又从双汇发展第二大股东漯河海宇投资手中收购了双汇发展25%股权,成为双汇发展的实际控制人。至此,罗特克斯合计持有双汇发展60.71%股权。而高盛合计持有双汇发展约31%股权。之后,因送股、转增股本,双汇集团持有双汇发展的股份比例下降至30.27%,罗特克斯直接持有双汇发展的比例则降至21.19%,也即罗特克斯合计持有双汇发展51.46%。高盛第一次减持双汇起源于2007年10月8日,双汇发展的公告显示,高盛当时将其持有的罗特克斯5%的股权转让给鼎晖投资的下属公司鼎晖Shine有限公司(下称“鼎晖Shine有)。转让完成后,高盛持有罗特克斯的股权比例降至46%,鼎晖投资持股比例则升至54%。由此,鼎晖在合资公司罗特克斯中的股份一举上升为54%,而高盛则减少至46%。高盛的减持并没有影响到合资公司罗特克斯,罗特克斯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双汇发展股权仍为51.46%。可是,双汇的控制权却由高盛变成了鼎晖投资。高盛减持双汇的“暗箱”操作虽然在此后双汇的公告中,再也没有提到高盛对双汇股权的减持一事,但事实上,从2007年10月开始,高盛所持有的双汇发展的股权却在人们不知不觉中大比例的下降。早在2007年10月上述罗特克斯5%股权转让完成后,高盛和鼎晖通过其下属子公司开始了一系列复杂的股权运作。当月,双方决定设立一家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再由这家名为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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