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上午,秦某某、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在张家港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家港市检察院*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丁建勤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法委、总工会、文体广旅局等60余名公职人员旁听庭审。
张家港市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家港市某电缆公司设备部员工张某某驾驶叉车搬运大型配电柜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致使站在配电柜和车厢栏板之间的同事沈某某(男,殁年39周岁)被挤压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被告人秦某某作为负责人安排张某某、沈某某进行配电柜卸车作业,疏于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违章指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张某某作为叉车驾驶员违规操作,酿成重大伤亡事故,致1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该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庭上,公诉人分三部分向法庭出示了案件的全部证据,第一部分是证明事故原因的证据,第二部分是被告人的安全责任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的证据,第三部分是证实被告人具有相关量刑情节的证据。之后,公诉人就本案定罪量刑、社会危害性、警示意义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安全事故不仅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给社会生产、百姓生活带来了威胁。对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忽视安全管理规定,以侥幸心理按老套操作经验冒险作业,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一次伤害、一片血泪,伤亡事故夺走了沈某某的生命,给被害人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刑法的功能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应当发挥犯罪预防功能。最后,公诉人还发出警示:此案的审理,希望能够警醒企业及从业人员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重视安全生产。以此为戒,警钟长鸣,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法院采纳公诉人意见,当庭宣判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法委、总工会、文体广旅局等60余名公职人员旁听庭审。THEEND
张家港检察发布
文字丨钱丽摄影|惠涛编辑|*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