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期限的公告
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9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清算审核,但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书面要求补充说明情况、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在九十日内完成审核的,经设区市税务局局长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纳税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或成本按规定需要经第三方评估的;
(二)现行*策规定不明确需要向上级请示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因不可抗力无法进行审核的,经设区市税务局局长同意,可以中止审核,并书面告知纳税人。中止审核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中止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应根据纳税人申请或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恢复清算审核。
四、本公告的设区市税务局,包括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和省局第三税务分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72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年8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复杂、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要求高,一般情况下,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72号)第十五条规定的清算审核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部的审核工作。为进一步提升清算审核质量,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91号)有关规定,对我省清算审核期限进行适当调整。
二、清算审核期限的一般规定
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一般情况下应在90日内完成,但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书面要求补充说明情况、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延长清算审核期限的规定
出现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或成本按规定需要经第三方评估的、现行*策规定不明确需要向上级请示的特定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在九十日内完成审核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清算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中止审核的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进行审核的,经批准可以中止审核。中止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应根据纳税人申请或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恢复清算审核。
五、设区市税务局的范围
本公告所指设区市税务局包括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和省局第三税务分局。
六、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72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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