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变相解除劳动合同、
网络投保遭遇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在培训机构意外摔伤……
当我们遇到这些
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子时,
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发布了
年度保障民生十大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
案例一:“社保骗局”套路深参保人员要谨慎
年,曹某开始担任某村社保专管员,年由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转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策,允许多交保险费补工龄,曹某曾帮两人成功办理。年,曹某卸任了社保专管员一职。年9月至年5月,曹某在明知已没有上述*策的情况下,虚构通过补交社保费就可以延长退休工龄等事由,骗取季某、缪某等19人共计万余元,用于日常开销及偿还网贷。案发前后,曹某及亲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曹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曹某系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减轻、从宽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二:参加饮酒挑战赛意外死亡餐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年4月8日晚,张某与妻子等人至某餐厅用餐。期间,张某参加某餐厅举办的“挑战橙色炸弹,赢全场免单”喝啤酒挑战赛活动,后张某喝下了五罐啤酒,某餐厅给张某所在的整桌消费予以免单。用餐结束后,张某步行离开至某餐厅门口,突发呕吐不止并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吸入性肺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某餐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元。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啤酒度数和大量饮酒的危害是明知的,其主动参加挑战活动,在大量饮酒后出现死亡的损害后果,自身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某餐厅举办挑战活动,其目的在于扩大餐厅知名度,获取更大的商业价值,该活动对饮酒行为带有诱导性。由于消费者身体、酒量等个性差异,在参加该活动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不同的情况,某餐厅应当预料到挑战者在参加活动大量饮酒后可能出现的危害和风险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在张某大量饮酒后,某餐厅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具有一定的过错,据此判决被告某餐厅赔偿原告因张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元。
案例三:用人单位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谈某系某公司员工,岗位为报关和销售,与某公司签订过5次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年6月17日,某公司告知谈某因进出口业务骤减,拟取消报关部,为此待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后谈某立即向某公司表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主张报关岗位未消失不同意转岗。某公司随即通知谈某因公司不再设报关岗位,将其岗位调整至质检岗,并要求谈某10天内至人事部续签劳动合同并至新岗位报到,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将视其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后谈某明确要求与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指出质检岗位有技术要求,无法胜任,转岗意味着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如解除合同需支付赔偿金,某公司不同意。后谈某至仲裁委申诉,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应支付谈某赔偿金29万余元。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谈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司在未征询谈某意见,且未能举证证明谈某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违纪违法、严重失职等情形的情况下,径直告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该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在谈某明确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某公司又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谈某接受调至质检员岗位。但质检员岗位与谈某原从事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明显不同,且待遇有明显下降,某公司亦未承诺工资待遇不变。另外,谈某原工作岗位除从事报关外还兼销售工作,即使某公司的报关岗位取消,谈某的销售岗位还存在,某公司完全可提供适合的工作岗位供谈某选择,但某公司坚持将谈某调至质检员岗位。故对谈某的调岗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谈某有权不接受调岗安排。综上,某公司以谈某不接受调岗为由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显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故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虚假宣传饮品能治癌症被行*处罚法院依法支持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12月10日作出行*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公司为销售富氧元素浓缩饮液而在营业场所放置了专版用于宣传,专版上载有富氧元素浓缩饮液对多种疾病安全有效、让消费者远离癌症等内容,上述内容存在虚假及引人误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责令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某公司不服,认为其并未就涉案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在营业场所现场仅发现一瓶富氧元素浓缩饮液,且放置的宣传专版仅有2份,不存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宣传的可能。因此,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行*诉讼,请求撤销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处罚决定书。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富氧元素浓缩饮液系食品,但专版上却宣传其是细胞营养补充剂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且宣传富氧元素浓缩饮液含有的元素与产品标签的成分明显不一致,前述内容构成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某公司将涉案专版放置于货架上,进入营业场所的消费者可以获取到专版上的相应内容。同时,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并不以实际已经有消费者因被欺骗、误导而购买的情况发生为前提,只要宣传内容足以让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便可。因此,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遂判决驳回了某公司要求撤销行*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公司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网络投保未尽询问义务保险公司应按约理赔
年9月9日,林某在支付宝App“蚂蚁保险”频道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无忧保综合意外险。保险期间内,林某驾车发生意外事故,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之后,林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出具拒绝理赔通知书,认为林某的职业为营业用货车司机,不符合无忧保综合意外险承保职业类别,拒绝承担赔付责任。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仅需填写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不需要填写被保险人的职业,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职业未作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不负有告知被保险人职业的义务,投保人更无从知晓被保险人的职业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有重大影响。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林某询问其职业名称,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如何根据职业分类表确定职业类别作出详细说明,也未有证据证明投保人有故意隐瞒职业导致保险公司错误承保的情形,因此,对某保险公司辩称林某职业类别不属于承保范围无须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六:学员意外摔伤培训机构应依法担责
年7月5日,9岁的钱某在家人陪同下参加某培训机构组织的奥数体验课。在课间休息期间,钱某在未安装防护栏的楼梯口玩耍,由于某培训机构未及时安装扶手和护栏,导致钱某在玩耍时踩空掉至楼下,医院诊断为急性轻型颅脑损伤、右颞骨骨折等。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钱某的法定代理人以钱某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某培训机构赔偿损失。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保障人身安全,是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对于场所内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保障每个学员的人身安全。由于被告未能及时安装扶手和护栏导致原告钱某从二楼摔倒至一楼造成严重损伤,故判决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七:合同主要条款未协商一致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年6月,赵某、李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定协议书》,认购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约定本协议中其他未明确事项,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确定。后赵某、李某向该房产公司支付了8万元定金。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内容有异议,赵某、李某未在约定时间内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发出通知要求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改,某房产公司向赵某、李某发出解约通知,声明解除预定协议,没收赵某、李某的购房定金。双方协商不成,赵某、李某便诉至法院。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并未对付款方式及期限、交付期限、装饰设备标准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约定,且协议第5条也明确约定“本协议中其他未明确事项,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确定”,故双方仍需就其余合同条款继续进行磋商。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赵某、李某因付款方式及期限、装饰设备标准等合同主要条款未与某房产公司协商一致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遂判决某房产公司返还赵某、李某购房定金8万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某房产公司对判决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八:充卡后反悔健身会所被判适当返还预付费用
年11月22日,周某经某健身会所广告宣传及推销,与某健身会所签订了《健身休闲会所会籍合约书》,办理了健身会员入籍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元会籍费。周某回家后对冲动消费后悔,隔天即找到某健身会所要求退费。某健身会所以合约书约定“入会后,会籍费不可退还”为由,拒绝退款,为此周某诉至法院。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本案中,周某与某健身会所签订的《健身休闲会所会籍合约书》系格式合同,周某预付了元年卡费用,取得了一张VIP钻石卡。该合约书第四条约定了“入会后,会籍费不可退还”,明显加重了周某的责任,排除了周某的权利,该条款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该合约书约定健身会所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健身服务,需要周某自愿接受予以配合,因此该合约书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周某要求退卡退费,实质是要求解除合同,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该预付式消费中,周某单方解除合同,某健身会所对合同解除无违约或过错行为,周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结合周某过错程度以及办卡次日即退卡的具体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酌定周某承担预付服务款项20%的违约责任,余款由某健身会所退还。
案例九:父亲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遗腹子”有权主张赔偿
年6月,蒲某驾驶卡车与马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马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马某承担主要责任,蒲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时马某未婚妻曾某已经怀有身孕,并于年2月产下一女曾小某,曾小某随其母在上海居住。之后,曾小某作为原告,由其母担任法定代理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蒲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被扶养人曾小某生活费41万余元。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的其他继承人已经在年就法定赔偿项目通过诉讼方式主张了权利。本案中,曾小某是受害人马某的遗腹子,其作为原告,监护人曾某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依据法律对自然人的权利延伸保护理论,受害人的子女在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侵权人应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曾小某随母亲在上海生活,被抚养人生活费可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至18周岁,故依法判决蒲某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生活费12万余元。
案例十:物业公司服务瑕疵致业主财产受损应予以赔偿
邱某系某小区7幢某室业主。年12月18日,该小区负责管理的某物业公司委托某管道公司对该小区7幢等房屋管道进行疏通。年2月23日,邱某居住的房屋发生污水进入室内污染、浸泡事件。邱某向某物业公司反映后,某物业公司通知某管道公司于年2月24日对7幢的管道进行疏通。经疏通发现管道内存在大量生活垃圾,导致7幢整栋楼厨房间的公用污水立管堵塞,污水回流到邱某居住室内造成损失。之后,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房屋渗水损失。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邱某家中被污水浸染,导致损失,是因为公用污水管道被堵塞造成。而对公用污水管道日常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是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一方的合同责任。某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说明其免责依据,因此推定某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合同责任。某物业公司虽然在事故发生前有疏通管道的行为,但是从邱某家事故发生的情况看,某物业公司对该小区7幢管道疏通的程度、频率需要改进。因此,某物业公司对邱某的损失有赔偿责任。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张家港法院
编辑:陆祉霖
校对:徐彩琴
编审:顾珊珊李晔
友情提醒:
张家港市民,进入公共场所,请按规定测量体温并出示“苏康码”,自觉佩戴口罩,不要聚集。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