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公司,作为领先的
信息与通信基础设施和智能终端供应商,
品牌享誉全球,
其标志性的LOGO随处可见,
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但是,
这个标志作为被注册的图形商标,
任何商家未经授权,
可不能随便使用哦。
小普
“苹果”“华为”“vivo”“oppo”......除了手机专卖店,你是否发现一些手机维修店里也有这些品牌的Logo出现?这样是否侵权?
我给你讲个最近发生在身边的事件!
小司
案情回顾
近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分局接到凯拓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经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权,代理华为商标侵权事由)举报,分局辖区内有三户商家涉嫌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华为注册商标。
案件处理
接到举报后,西城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凯拓方工作人员岳某,第一时间到被举报商家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三商家确实未经授权在店铺的不同位置使用了华为商标,侵权事实清楚明晰。
经过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在五日内将店内的华为标志予以消除,凯拓知识产权服务(上海)公司暂不向其追偿经济损失。
虽然侵权商家暂时没有被追偿,
但其行为也已经违法了,
不要小看一个小小的商标,
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依法注册的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条链接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管理部门处理。
小司提醒市场经营者们,
要按照法律规定正确使用注册商标,
勿要抱有侥幸心里“傍名牌”。
上述案例也是一个警示!
素材来源: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分局
整理编辑:张家港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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