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规定:
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公告自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看到这里,是否能勾起大家的一些回忆呢?
那么,我们了解了扣什么税种之后,紧接着就是大家关心的第二个问题了,具体扣多少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年第7号)规定:
自年10月1日起,全市(不含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双定户及临时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适用以下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
行业
计税依据
附征率
工业(制造、工业性加工)
销售收入
0.3%
加工修理业(修理修配、维护性加工)
营业收入
0.2%
商业(批发、零售)
销售收入
0.2%
餐饮业
营业收入
0.7%
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除外)
营业收入
0.3%
文化体育业
营业收入
0.3%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潢、安装)
营业收入
0.7%
其它服务业
营业收入
0.7%
娱乐业
营业收入
1.0%
其它行业
营业收入
0.7%
注意!如果非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若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税款的,查账征收自行申报的个体工商户也请您一定要在本月申报期内缴纳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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