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
就在刚刚!苏州公安局网站发布
关于征求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文件修改意见的公告!
具体如下
附件1
关于修订《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现将《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征求意见稿)、《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苏州实有人口超过万,其中流动人口超过万,和南京同属江苏省两个特大城市。*的十八大部署开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来,苏州市委市*府认真落实*中央、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等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同、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围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在全省率先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市区积分管理制度等改革举措,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水平始终处于全国先进。今年,苏州市又在省内首家成立新市民事务中心。年5月20日,苏州市发布《关于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的工作意见》,全力将苏州打造成为劳动者素质最优的城市、配置效率最高的城市、最被关爱最能融入最有发展的城市。此次三个改革文件的立法修订,就是进一步推动新市民更好地融入苏州,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便利化,切实解决好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现实问题,着力完善民生关怀和公共服务体系,确保转移人口进得来、留得住、过的好。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省*府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苏州特大城市的规模实际和发展需求,需对大市积分管理制度和户籍准入*策进行修订。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7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4.《省*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苏*办发〔〕90号)
5.《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苏公厅〔〕号)
6.《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府令第号)
三、起草过程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策和户籍准入*策修订工作于年启动,年纳入苏州市立法备选项目,年纳入苏州市立法项目。按照国家、省户改文件要求,在市*府的组织领导下,市发改、公安等部门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苏州市大市统一实施积分落户改革方案,并先后经市*府第96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十二届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按照市*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务会会议要求,市公安局会同发改、司法、人社、教育、医保、住建等部门按照“大市范围统一实施流动人口积分落户*策”的户改方案,先后征求市相关部门、四县市四轮意见建议,形成了《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征求意见稿)、《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一)《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一是扩大积分落户和积分入医适用范围,明确本市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子女积分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积分入医”)和市区范围内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适用本办法。二是按照国务院户改要求将“经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纳入合法稳定住所范围,使该部分租赁房屋人员也能申请参加积分落户;同时,取消积分落户相关住房最低面积要求。三是由于接下来我市在园在校就读的外地户籍儿童可正常参加幼儿园、学校所在地居民医保,因此,修订后的积分入医将受益对象延伸到流动人口未入托入学的学龄前子女。即流动人口积分满足要求的,其未入托入学的学龄前子女可以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四是调整了相关业务流程和受理时间。积分落户和积分入学一年一次公布指标数(学位数),然后进行排名准入;积分入医则每年科学设定达标积分值,达到或超过达标积分值的,其子女取得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格。相关时间节点和操作流程均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
(二)《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修订主要内容。一是根据户改文件精神,调整优化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积分项,提升相关分值权重。二是根据最新文件要求,在积分设置、分值权重方面进一步对从事环卫、护理、保安、消防、民办教育等特殊艰苦行业和城市运维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和照顾。三是不再对积分入医和积分入学申请人进行扣减分,今后计分标准中的扣减分项目仅限于积分落户申请人员。
(三)《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一是在新修订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中扩大户籍准入范围,明确苏州市行*区域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二是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应当就原有的购买房屋、投资纳税、务工经商落户*策设置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不再受理。
苏州市公安局
年7月9日
附件2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本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在本市行*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根据其个人情况、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积分落户、子女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和市区范围内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由市、县级市(区)人民*府(管委会)负责实施,设立苏州市、县级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为苏州市、县级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对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策的解释。
教育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策的解释。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医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策的解释。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受理对*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财*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子女入医、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的财*统筹及积分管理的经费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资料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各县级市人民*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遵循以县级市(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提供相应公共服务。
第六条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务网站建立统一的“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复用居住证信息数据,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流动人口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第七条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夫妻双方同时申请,排名时取分值高的一方的积分。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八条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的积分项目按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第九条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本市户籍人口跨县市申请参加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时间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申请子女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其子女为未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0-7周岁儿童(以下简称学龄前子女)。
申请子女入读市区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苏州市区无自有产权住宅房屋;
(二)在市区内参加社会保险;
(三)在市区内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纳入积分管理的,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
(三)技能人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证书验证材料;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资格证书和职称评审表(或考试合格登记表、或职称批复文件)。
(四)社会保障市民卡或社会保障卡。
(五)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备案证明或者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租赁房屋产权人、直系亲属或用人单位同意落户授权书。
(六)专利证书。
(七)受本市、县级市(区)表彰的见义勇为证明材料、个人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或相关表彰文件。
(八)财*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献血证;采样或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直系亲属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证明;从事特殊艰苦行业证明材料。
(九)营业执照副本、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入库证明,办理经营实体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不含“三证合一”纳税人)。
(十)儿童预防接种证及《苏州市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情况评价表》、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母婴保健卡(册)、居民健康档案材料、护理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积分管理申请时,可以提出积分落户、子女入医、市区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待遇申请。具体公共服务待遇内容以市、县级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在申请截止日前,其居住地在市内跨镇、街道变动的,应及时至现居住地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办理住址变更手续,并重新填写申请表格。
第三章评分和积分查询
第十三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申请后,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核查评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系统中对资料信息进行核查并做评分操作。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实施核查评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见义勇为证明、保安人员身份和涉及公安行*违法、犯罪行为等项目核查评分。
教育行*部门负责对编外教师身份以及学历证明核查评分。
民*部门负责对殡仪馆服务人员身份以及向合法登记(经过各级民*部门注册)的本市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捐赠的核查评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等材料的核查评分。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证书的核查评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处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核查评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环境卫生岗位身份的核查评分。
交通行*管理部门负责对公交驾驶人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网吧、公共娱乐场所、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献血证、儿童预防接种证及《苏州市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情况评价表》、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母婴保健卡(册)、居民健康档案材料、护理人员身份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行为的核查评分。
退役*人事务部门负责参*退出现役人员情况的核查评分。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人员身份项目和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处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行*审批部门负责营业执照的核查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利证书以及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体育行*主管部门负责体育技能和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市区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核查评分,各县市由本级人民法院负责核查评分。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以及受到行*处罚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税务机关负责申请人涉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评分。
文明办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市级以上好人好事行为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证明、造血干细胞采样及成功捐献荣誉证书、遗体(器官、角膜)捐献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县级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向颁发机构核查评分。
具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特殊岗位等特殊情况需计分的,由有关部门、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报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核查评分。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系统传递的数据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评分工作。
第十六条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30个工作日后,可前往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或者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站、